【115.01.27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胡報治姚繁盛校友正念及心理健康永續基金辦法
111.04.27 110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11.06.16 院務行政會議通過
111.11.05 發布全條文
114.12.03 114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15.01.20 行政會議通過
115.01.27 發布修正名稱及全條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理學院心理學系(下稱本系)為設置胡報治姚繁盛校友正念及心理健康永續基金(下稱本基金),以鼓勵教師與學生進行正念及心理健康相關之教學、研究及實作,訂定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胡報治姚繁盛校友正念及心理健康永續基金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來源
本基金以本系胡報治及姚繁盛校友之捐贈作為本金,存入本校永續發展基金專戶。
本基金依國立臺灣大學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每年提撥孳息作為第三條所列用途之經費來源,本金永不動用。
第三條 本基金之補助用途如下:
一、出席國外正念及心理健康相關會議之註冊費、會員費、論文摘要費、機票費、住宿費。
二、出席國內正念及心理健康相關會議之註冊費、會員費、交通費、住宿費。
三、舉辦正念及心理健康相關工作坊之講師費、場地費、活動餐點費。
四、開設正念及心理健康相關課程之講義編製印製費、講師費、實作所需相關耗材。
五、舉辦正念及心理健康相關演講之演講費、交通費、外聘來臺講師之機票費、住宿費。
第四條 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基金補助:
一、本系除合聘教師外之專任教師。
二、本系研究生,且於申請時及出席國內外正念及心理健康相關會議期間均為本系在籍學生;申請用途以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為限。
第五條 申請期間
每年開放申請二次,分別於二月底及八月底前截止;其實際申請期間,由本系公告之。
第六條 申請程序
符合第四條資格者,得於前條之公告申請期間內,檢具計畫書(下稱計畫),詳述下列項目,向本系主任提出申請:
一、計畫目標。
二、執行方式。
三、經費項目及用途。申請人並應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研究申請書之申請補助經費表格編列經費。
四、預期成果。
第七條 審查作業
本系設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四人,由本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其餘成員分別由本系學術及倫理委員會、教務委員會及學生事務委員會之召集人擔任。
審查委員會應於每年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召開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計畫經費報支方式
計畫經審查通過者,應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本系報支經費並完成核銷,始得領取本基金補助,本基金補助不得保留或展延。
第九條 計畫結案
計畫經審查通過者,應於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提送計畫成果及經費結報表至本系辦公室備查。
第十條 中立原則
計畫之申請及執行,均應依教育基本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