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導師工作實施細則
115.10.14 115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15.10.16發布全條文
一、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落實導師制度,輔導學生養成健全人格,依「國立臺灣學導師制度實施辦法」,訂定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導師工作實施細則。
二、本系導師工作委員會由本系系主任、學生事務委員會教師委員三人、大學部學生會會長共五人組成,主任委員由學生事務委員會召集人擔任。
三、導師工作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導師制實施細則之訂定及修正。
(二) 導師制度及師生共同參與活動之推展及督導。
(三) 導師選薦方式之訂定。
(四) 導師輔導費之分配及應用。
(五) 舉辦導師會議。
(六) 導生重大獎勵、懲戒案件之提報。
(七) 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導師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職責及工作如下:
(一) 規劃本系導師制及師生共同參與之各項活動。
(二) 召開本系導師工作委員會議。
(三) 定期接受短期導生輔導相關之專業訓練。
(四) 協助導師於輔導導生遭遇困難時之諮詢或轉介。
(五) 協助導生緊急事件之通報、聯繫與處理。
(六) 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五、導師職責及工作如下:
(一) 安排「導師辦公室」時間,定期與導生聚會,了解導生、增進師生情誼。
(二) 輔導導生專業學習與選課規劃、生涯發展及生活適應。
(三) 協助導生處理身心、學業或生活上之危急狀況。
(四) 導生緊急事件之處理及聯繫。
(五) 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六、本實施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公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