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心理系

常用資訊 常用法規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

【115.01.27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

114.05.27 113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
114.12.18 114-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15.01.27 發布全條文

一、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理學院(下稱本院)心理學系(下稱本系)依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本系專任教師聘任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系依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公開徵才。

(二)本系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下稱甄選會)於徵才截止日後,應綜合審酌全部應徵者資料,決議辦理得以辦理公開演講之人選;公開演講結束後,應決議得以辦理著作外審之人選,並依本校專任教師提聘單之說明,辦理著作外審;著作外審結束後,應決議新聘專任教師候選人,並向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推薦。

(三)本系新聘教師甄選會就前款決議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五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四)本系教評會就新聘專任教師候選人,應以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五分之三以上同意,向本院推薦為本系新聘專任教師。

三、本系教師升等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欲申請升等教師且符合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第二條所列基本條件者,應於本系所定期限內備妥下列資料,向本系提出升等之申請:

  1. 學術研究成果(依專書、期刊論文、會議論文、技術報告及專利加以分類)。
  2. 教學績效(包括指導碩、博士班學生撰寫論文、歷年開授課程簡介及教學評鑑等佐證文件)。
  3. 學術及非學術性服務之具體事實。
  4. 得獎事蹟及其它有助於審查之資料或文件。 

(二)教師之教學、服務表現經本系教評會認定達到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第三條所定之基本標準者,始得辦理送審著作之外審。

(三)申請升等教師學術著作之校外審查人建議名單,由本系教師人事小組審定;申請升等教師得附理由提出校外審查人迴避名單。

(四)申請升等教師學術著作之校外審查人人數,依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較低職級審查人不得審查較高職級教師之著作。

(五)前款著作審查意見(以電腦繕打並將審查人簽名處彌封)影本、申請升等教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等,應供本系教評會委員閱覽。

(六)本系教評會如欲推翻外審意見或成績時,應提出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及正確性,具有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七)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本系教評會審查教師升等案前,舉行公開學術演講。

(八)本系教評會就教師之升等審查,應經充分討論,並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向本院推薦。

(九)未通過之案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書面通知應載明升等申請人如有不服決定,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四、本系教評會委員應全程出席,始得參與表決;如有爭議由主席裁定。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中心)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升等作業要點、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及其它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送行政會議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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