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3.19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學生校外實習作業要點
114.12.03 114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15.03.19 114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5.03.19 發布全條文
一、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理學院心理學系(下稱「本系」)為辦理研究所臨床心理學組(下稱臨床組)學生之校外實習事項,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四條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學生校外實習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本系實習委員會之組成
本系設臨床組實習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由臨床組全體專任教師及臨床組學生代表一人共同組成。
臨床組學生代表應由臨床組碩士班二年級學生擔任,其產生方式由臨床組學生自訂,任期為一學年。
三、本委員會之職掌
(一)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或合作協議等)及學生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辦理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相關程序。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或訪談)結果。
(七)評估實習成效。
(八)其他學生實習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四、校外實習課程整體規劃及運作
本要點所稱校外實習,係指本系研究所臨床組之實習課程。
臨床組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之督導為二人,一人由本系負責督導該實習領域之臨床組專任教師擔任(下稱本系督導),另一人由實習合作機構之督導擔任(下稱機構督導)。
校外實習之實習領域、實習目的、運作規劃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本系公告之臨床心理學組課程內容辦理。
五、實習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校外實習之實習合作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定為優等之教學醫療院所,並經台灣臨床心理學會公告於招收實習生專區者。
(二)該實習合作機構之督導應符合本系兼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資格。
實習合作機構之實務學習內容專業性、學生實習權益及實習場所安全性,應經本校實習督導教師至實習合作機構現場評估或以其他合適方式進行評估後,作成書面紀錄,並報本委員會備查。
六、實習契約及實習計畫之訂定
實習契約及實習計畫之內容,由該實習領域之本系督導與實習合作機構協議產生。
實習契約之簽訂,由實習學生或本系督導附具學生實習計畫書,報本委員會備查後,始得為之。
七、實習期間特定事件之處置
實習期間如發生申訴、爭議或意外事件,得向本委員會提出。本委員會應即請學校實習督導教師與學生本人、實習機構督導及相關人員協調,共同給予協助,必要時得聯繫家長,提供輔導、補救教學或心理衛生資源協助。
八、實習學生因故需於期滿前終止實習,應經本委員會審議後,始由本系與實習合作機構共同辦理終止實習相關行政程序。
九、實習督導及追蹤輔導之程序
學生應於校外實習期間,每週接受本系督導與機構督導之雙重督導。
本系督導應於實習合作機構之月督導、期中督導及期末總督導,與機構督導討論學生實習狀況,並進行總體性評估,以追蹤與檢討學生實習成效。
十、實習成效之評估
本委員會應定期辦理問卷評量,以評估實習成效。
十一、實習權益之保障
本系應於實習前為實習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並負擔保險費用。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